1、申請人向當地安監局書面報送新辦企業“設立”申請。申請人報送書面“設立”申請的同時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1)、提交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露天采石場年產5萬噸,高嶺土礦年產1萬噸以上,其他金屬與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辦理)的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證明材料【《關于新辦非煤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通知》(宜市監管一字[2006]202號)第一條】;
(2)、提交當地工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核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提交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礦區范圍的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采場剖面圖(使用1:2000平面地形圖)【《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9號)第九條】。或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儲量報告》(含附圖);
(4)、提交采掘面與周邊環境的安全防護距離(離鐵路、國道、省道、堤壩、渠道、橋梁和學校、居民區[村莊]、工廠、高壓輸電線路及通訊線路300米以上[使用1:2萬地形圖])的證明材料【《宜春市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十嚴禁”規定》(宜府辦發 [2004]44號)第二條】;
(5)、提交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的證明材料(《礦山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條);
2、當地安監部門對申請人的礦區實施現場踏看。
(1)、現場審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是否真實,證明材料、安全防護距離與現場是否相符,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缺項;
(2)、當地安監部門對申請人報送的文件、資料經研究后,派相關人員到申請開采礦區進行現場踏看,并提出現場踏看書面意見。
(3)、督促申請人盡快做好取證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當地安監局認可新辦礦山基本具備安全開采條件時,應當及時向設區市安監局報送新辦企業“設立”書面請示,同時將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及現場踏看意見附在請示后面;
4、設區市安監局對縣(市、區)安監局報送的新辦企業“設立”文件、材料經審查和現場踏看,對符合條件的新辦企業實施書面“設立”批復;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執法文書的形式實施一次性告知。
(1)、接受縣(市、區)安監局報送的《關于新辦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請示》;
(2)、審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是否真實,證明材料、安全防護距離與現場是否相符,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缺項;
(3)、對新辦非煤礦山企業實施現地踏看,并下發《新辦非煤礦山企業“設立” 批復》的文件;
(4)、設區市安監局向申請人發放《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5)、對不符合條件(或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非煤礦山企業向當地安監局下發不予受理或材料補正通知書予以一次性告知。當地安監局要將設區市安監局下發的執法文書及時送達申請企業【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
5、申請人接到設區市安監局下發的《新辦非煤礦山企業“設立”批復》的文件,方可請具有資質的礦山開采建設項目的設計機構和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對礦山企業的開采、建設項目進行“設計”和安全生產條件實施“預評價”和“驗收評價” (甲、乙雙方簽訂開采設計和安全委托評價協議書)。
(1)、設計單位和安全評價中介機構依據協議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在企業展開設計和安全評價工作(要求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將設計方案[自收齊企業提交的相關資料后10天內]和驗收評價報告[自收齊企業提交的相關資料后20天內]送達申請人或設區市安監局分管部門);
(2)、申請人要在設區市安監部門和中介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向安監部門或中介機構提交《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第八條和設區市安監局提供的安全評價指南中規定的文件、資料(時限為7天至10天,除開采設計和驗收評價報告外。);
(3)、按照《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要求,非煤礦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先經過設區市以上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4)、以市安委會行文的方式,統一協調設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供電公司。各部門在申請人取得(或提供)設區市以上安監部門下發的《新辦非煤礦山企業“設立”批復》的文件、《礦長安全生產技術資格證》或設區市安監部門有關礦長培訓的證明材料、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核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公安部門認可的《爆破員資格證》等文件、資料后,在當地安監部門的統一協調下,公安部門方可向申請企業發放購買炸藥的相關證明或出售炸藥,供電部門方可向企業供電,其他部門方可準予破土施工,但必須由設區市以上的安監局給予限時,企業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上述各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資料的供給;
(5)、申請人、中價機構及當地安監部門負責跟蹤指導申請企業按照礦山項目設計方案和安全評價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施工、建設和試生產,并確保建設項目和試生產過程的安全及安全隱患整改的落實;
(6)、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后(驗收評價和試生產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申請人應當及時向設區市安監局提出《關于新辦非煤礦山企業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審查的請示》;
6、設區市安監局收到申請人提出的非煤礦山工程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審查的請示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驗收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 “三同時”進行驗收審查,并提出專家組現場驗收審查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對驗收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現場審查合格的新辦非煤礦山企業,實施安全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批復。
(1)、接受申請人報送的《關于非煤礦山企業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審查的請示》;
(2)、組織專家會同縣(市、區)安監局有關人員對中介機構出具的驗收評價報告和申請非煤礦山企業現場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進行審查,并提出專家組審查意見;
(3)、對驗收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現場審查合格的新辦非煤礦山企業,實施安全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批復;
(4)、對評價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評審意見,并責令中介機構限時修訂評價報告(時限為10天);對安全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現場審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現場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要求中介機構對企業的安全隱患整改實施限時跟蹤指導,申請人對企業的安全隱患整改到位后應當向中介機構實施整改回復,中介機構對申請企業的整改回復要組織人員到現場檢查驗收,并出具現場整改驗收意見。
7、將申請人提交的合格的相關文件、資料(《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新辦非煤礦山企業“設立” 批復》,《開采設計》,《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現場審查批復》,專家組對《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現場審查的意見及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送服務大廳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行政許可受理。
(1)、辦證大廳接受申請人提交的合格的文件、資料后,及時下達《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通知書》【《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第十一條】;
(2)、設區市安監局向申請人所在地安監局或本級有關部門下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征求意見書》【《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第十二條】;
(3)、接到征求意見書的單位或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書面意見,否則視為同意【《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第十二條】;
(4)、設區市安監局對書面征求意見的回復要進行認真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辦證大廳自收齊申請人依法提交的合格文件、資料時,視之為受理申請之日。)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第十三條】;
8、設區市安監局將對申請人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向社會實施公布。
(1)、對決定頒發許可證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安全生產許可證【《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第十三條】;
(2)、對決定不予頒發許可證的,應當制作《不予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第十三條】。
二、露天(或地下)開采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礦產開發利用方案》、《地質儲量報告》(附圖含: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采場剖面圖,使用1:2000的最近年版地形圖。);
3、《企業名稱預核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和使用許可證;
5、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文本(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6、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
7、各工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種操作規程);
8、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提取和使用的證明材料或者提取計劃;
9、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
10、礦長安全生產技術資格證(要提供蓋有宜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章的證件,復印件用印一定要清楚);
1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12、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爆破員證、電工證、裝載機操作證、挖掘機操作證、危險物品保管人員資格證。);
13、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14、雇主責任險證明材料;
15、新建礦山企業要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及生產系統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16、在生產的礦山企業要提交礦山測量和地質編錄文件,及開采方案設計和各種實測圖;
17、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其中磚瓦粘土礦(場)、采砂場,可以提交安全評估報告;
18、重大危險源的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的救護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證明材料;
20、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