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口服裝、毛毯等紡織品報檢應有如下單證:
出境貨物報檢單,出口工業產品廠檢報告合格聲明(廠檢單),報檢委托書(如有需要),合同 發票 裝箱單,企業符合輸入國或地區技術法規的自我聲明(服裝),兒童及嬰兒服飾需附產品照片(各款式的正反面彩色照片,大小為A4放下4-6張),包裝性能結果單,詳細裝箱單(需注明每箱裝的款式、大小、顏色等)。(制單時請按以上順序排列。)
二、 填寫說明(按要求填寫,以下為需注意的地方)
1、廠檢單:1、貨物情況按產品名稱詳細填寫2、檢驗依據見第四條;3、生產單位意見部分 檢驗員、工廠負責人、公章及日期需完整。4、檢測時間、機構、檢測報告編號需填寫完整。5、“銘牌標識(加貼)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處:將每種顏色的面料裁減成2X2cm大小粘貼于此處,并注明成分(僅服裝企業需要粘貼面料)。
2、委托書:按要求填寫如日期、公章不可遺忘,不填寫表格用“/”劃掉。
3自我申明:備注中檢測單號/檢測日期:填寫最近的檢測報告號、出報告日期,以及檢測項目。
三、 注意事項:
1、須貨物全部包裝完成或貨物生產完全、包裝達80%以上方可以報檢,否則按不合格處理。
2、兒童及嬰兒服飾需附產品照片(各款式正反面彩色照片,大小為A4放下4-6張)。
3、需檢測項目有:成分、偶氮、甲醛、燃燒性能。兒童及嬰兒服飾需符合小零件、繩帶等法律法規要求。
四、產品檢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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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檢驗依據 |
1 |
梭織服飾 |
室內服裝 |
SN/T1932.3-2008 |
2 |
牛仔服裝 |
SN/T1932.4-2008 | |
3 |
西服大衣 |
SN/T1932.5-2008 | |
4 |
羽絨服裝及羽絨制品 |
SN/T1932.6-2008 | |
5 |
襯衫 |
SN/T1932.7-2008 | |
6 |
兒童服裝 |
SN/T1932.8-2008 | |
7 |
便服 |
SN/T1932.9-2008 | |
8 |
針織服裝 |
針織外衣 |
SN/T0452.2-2008 |
9 |
針織內衣 |
SN/T0452.3-2009 | |
10 |
兒童、嬰幼兒服飾 |
SN/T1522-2005 | |
11 |
毛毯 |
SN/T1663-2005 |
五、服裝等產品重點檢測項目
檢測
項目 |
輸入國別
或地區 |
輸入國別或地區
法規要求 |
技術要求標準 |
纖維成分標簽
(纖維定性、定量分析) |
美國 |
1.紡織品成分標簽法
15U.S.C.§70
2.羊毛產品標簽法
15U.S.C.§68
3.紡織品標簽法規
16 CFR part 303
4.羊毛產品標簽法規
16 CFR part 300 |
SN/T1649
《進出口紡織品安全項目檢測規范》 |
歐盟 |
歐盟指令96/74/EC | ||
日本 |
家用產品質量標簽法
Law 104號法令 | ||
澳大利亞 |
商務(貿易解釋)法案Act1905商務(進口)條例(纖維成份標簽) | ||
加拿大 |
紡織品標簽法規 | ||
其他國家 |
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 ||
甲醛 |
日本 |
1.《日用品有害物質法規》Law 112號法令
2.日本厚生省34號令(1974)《關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質含量法規的實施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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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
官方公報97/0141/F規定 | ||
芬蘭 |
紡織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 | ||
挪威 |
環境部有關紡織品中化學物質的法規 | ||
德國 |
日用消費品法附錄9 | ||
奧地利 |
BGBL Nr.194/1990 | ||
荷蘭 |
紡織品甲醛法規 | ||
禁用偶氮
染料 |
歐盟 |
歐盟指令:2002/61/EC | |
燃燒性能 |
美國 |
易燃織物法
1.服用織物法規CFR Part1610
2.兒童睡衣易燃性法規CFR Part1615、CFR Part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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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易燃危險產品法令;
易燃危險產品(兒童睡衣)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