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測量方法按GB 3846的規定進行測量。 4.2.5 機動車允許的噪聲應符合GB 1495的規定,各類機動車加速行駛時,車外允許最大噪聲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4.2.6 機動車輛行駛時車外最大允許噪聲級的測量應按GB 1496的規定。 4.3 車輛須車容整潔,各項設備齊全有效。 4.4 車輛根據需要應配備隨車滅火器。
5 車輛各部分的檢驗 5.1 發動機部分
5.1.1 發動機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沒有異響,能正常起動、熄火。 5.1.2 發動機的安裝應牢固可靠,連接部分無松動、脫落、損壞。
5.1.3 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現象。 5.2 傳動系
5.2.1 離合器分離徹底,接合平衡,不打滑、無異響,離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原出廠車輛的技術要求。
5.2.2 變速器變速桿的位置適當,自鎖、互鎖可靠(不跳檔、不亂檔),變速器、分動器不缺油、不漏油、無異響,變速器的油溫應符合車輛出廠規定。
5.2.3 萬向節、傳動軸、中間支承、傳動鏈條應運轉平穩,螺栓齊全,裝配角度正確,潤滑良好,行駛中不抖動,無異響。
5.2.4 主傳動器、差速器、差速鎖裝置工作正常,不松動,無異響,半軸螺絲齊全緊固,驅動橋不漏油。 5.3 行駛系
5.3.1 車架不得有變形、開裂或銹蝕現象,螺栓、螺母、鉚釘不得短缺、松動、銹蝕。 5.3.2 鋼板彈簧片整齊,卡子齊全,螺栓緊固,與轉向橋、驅動橋和車架的連接應緊固。
5.3.3 減振器性能良好。
5.3.4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5.3.5 車輪橫向和徑向擺動量應符合GB 7258的規定。
5.3.6 輪胎:
5.3.6.1 同一橋上的車輪應裝用同型號的輪胎。 5.3.6.2 輪胎氣壓和承受的負荷應符合規定。
5.3.6.3 胎面中心花紋深度不得小于2mm,輪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長度超過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5.3.6.4 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胎。
5.3.6.5 輪輞應完整無損,螺母齊全、緊固。 5.4 轉向系
5.4.1 機動車輛方向盤必須設于左側。
5.4.2 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15°。
5.4.3 轉向輕便靈活,行駛不得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5.4.4 轉向力須達到如下要求:
在平整堅實的水泥或柏油路面上(附著系數為0.7),以10km/h的車速,從直線行駛過渡到半徑12m的圓周行駛,施加于方向盤外緣的圓周力大型車應小于245N。 5.4.5 用側滑儀檢驗前輪的側滑量,其值不得超過5m/km。 5.4.6 前輪定位值要符合設計規定。
5.4.7 轉向機構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零件不得拼湊焊接,無裂紋、變形;球形節,轉向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5.4.8 液壓轉向助力器的工作油壓應符合車輛出廠規定值,且系統無漏油,工作狀態良好可靠。
5.4.9 二、三輪機動車輛前叉無變形,不得有拼湊焊接、轉向沉重、跑偏、阻滯現象。 5.5 制動系
5.5.1 車輛必須設置行車制動和駐車制動裝置。
5.5.2 行車制動系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車輛出廠時有關技術條件的規定。 5.5.3 駐車制動器應有一定的儲備行程,一般應在操縱桿全行程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時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棘輪式手制動器應在拉桿第三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產生最大制動作用。
5.5.4 各式行車制動器,均應在第一腳能達到最大的制動效能。 5.5.5 液壓式制動器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滿載),踏板力不得超過700N。
5.5.6 液壓式制動器,制動系統不得漏油或進入空氣,在踏下制動踏板停留1min,踏板不得有下行現象。
5.5.7 氣壓式制動器,制動系統不得漏氣,應設有放汽、限壓裝置。在發動機起動4min(拖帶掛車為6min)后,氣壓應從零升至400kPa以上,停機3min氣壓下降不得超過10kPa。儲氣筒容量應保證在停機的情況下,連續5次全制動,氣壓不小于400kPa。
5.5.8 電瓶車的制動聯鎖裝置應齊全、可靠。制動時聯鎖開關必須切斷行車電動機的電源。
5.5.9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制動效能良好。
5.5.10 各類車輛的全部車輪,均應設置制動器(拖拉機、專用機械可只設于主要承載車輪)。
5.5.11 掛車制動器應靈敏可靠。 5.5.12 行車制動器效能要求。
5.5.12.1 時速在30km/h情況下(低速車用最高車速),輕度制動無跑偏現象。 5.5.12.2 最大制動能力要求,需在平坦、干燥、清潔、堅實的瀝青或水泥路面上(附著系數為0.7),根據不同車型按其出廠性能指標進行檢驗。不同車類、車況在規定初速度下的制動距離及跑偏量應符合表4中的規定。
表4 各類車輛的制動距離、穩定減速度、偏移量數據表
5.5.12.3 制動系統的釋放時間不超過0.3s。
5.5.12.4 雙管路行車制動器部分管路失效時,其余部分仍應保持40%以上的制動效能。
5.5.13 駐車制動器的制動效能要求
5.5.13.1 在20%的坡道路上,空載車正反兩個方向均能將車停住。 5.5.13.2 鎖止裝置靈敏可靠。 5.6 燈光電路部分
5.6.1 各種車輛安裝的燈具,其燈泡要有保護裝置,安裝要牢靠,不得因車輛振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安裝牢固,開啟、關閉自如,不得因車輛震動而自行開啟或關閉。開關安裝位置應便于駕駛員操縱,所有燈光除前照燈的遠光外,均不得眩目;左、右兩邊裝置燈的光色、規格須一致,安裝位置對稱。
5.6.2 機動車輛應設置近光燈、遠光燈、前位燈、后位燈、霧燈、側位燈、轉向燈、制動燈、倒車燈、牌照燈、示寬燈,各種燈光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可見角度等應符合GB 4785的規定。 5.6.3 前照燈光配光性能應符合GB 4599的規定,摩托車前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 5948的規定。
5.6.4 裝有前照燈的機動車應裝有遠、近光變換裝置,最高轉速在30km/h以下的機動車的前照燈可不設遠、近光裝置。
5.6.5 吊車、各類自行專用機械應設置能看清吊鉤、鏟斗、鏟叉作業狀況的工作燈。 5.6.6 車輛駕駛室儀表板上應設置儀表燈。儀表燈與示寬燈、尾燈同時啟閉。儀表燈亮時能看清儀表板上所有的儀表,且不眩目。
5.6.7 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駕駛室內應安裝警報器和指示燈。 5.6.8 車輛應設置喇叭,且音量不準超過105dB(A)。
5.6.9 所有電器導線均須捆扎成束,布置整齊,卡緊固定,接頭牢固并有絕緣封套,導線穿越洞孔時需裝設絕緣套管。
5.6.10 車輛應裝有電源總開關。 5.7 車身部分
5.7.1 車身應周正,車身兩側不準有超出車身外廓的突出物(后視鏡及轉向燈除外),車身表皮平整,漆面整潔,顏色協調,不銹污。
5.7.2 車輛的前、后部應有適用的牌照位置。 5.7.3 后視鏡:
5.7.3.1 車輛的左、右兩側及駕駛室內各應裝一面后視鏡。
5.7.3.2 后視鏡安裝位置、角度適宜,應能使駕駛員看清車身側后50m以內的交通情況。
5.7.4 擋泥板:
5.7.4.1 各種車輛車輪的后部均應設置有效的擋泥板。
5.7.4.2 擋泥板寬度不得小于車輪的寬度,下端應低于車輛中心線。
5.7.5 大型貨車、掛車(載質量4.5t以上)的前后橋及機掛車之間車身兩側,均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5.7.6 電瓶箱、燃油箱、液壓油箱托架無嚴重腐蝕、變形,應安裝牢固。燃油箱、蓄電池、排氣管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0mm。排氣管應從左側或尾部向斜下方引出。 5.7.7 貨車車廂前部要安裝比駕駛室高100mm的安全架(自卸車除外),車廂應整齊,廂板無破損變形,掛鉤完好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高起升車輛須裝護頂架并符合GB 5143的規定。
5.7.8 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上排氣。 5.7.9 對于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車輛,車輛兩側及車后要噴涂“嚴禁煙火”或“注意危險”等字樣。并符合GB 4387規定。 5.8 駕駛室部分
5.8.1 封閉式駕駛室須設有效的門鎖。
5.8.2 駕駛室座椅要舒適、牢靠,前后可調整。各操作機件布置合理,操作方便,有關要求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5.8.3 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視野開闊。
5.8.4 前風擋玻璃必須采用透明良好的安全玻璃,不得有眩目的波紋,氣泡等缺陷,不能使用有機玻璃。
5.8.5 駕駛室內要有通風、保暖、風擋除霜、遮陽裝置。 5.8.6 風擋玻璃左、右兩邊要裝有靈敏有效的自動刮水器。 5.8.7 儀表及指示燈
5.8.7.1 車輛須設置有效的車速表和里程表(手扶拖拉機除外)。 5.8.7.2 采用氣制動系統的車輛必須設置醒目的氣壓表。
5.8.7.3 車輛需根據產品設計要求設置機油壓力、水溫、燃油量、電壓、電流等儀表或指示燈。
6 電瓶車的特殊檢驗
6.1 蓄電池各極柱及連接線的接頭應牢固可靠,無氧化物,電解液面應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