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 險 化 學 品 重 大 危 險 源 辨 識
(GB18218-2009)
2009年3月31日發布2009年12月1日實施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
本標準與GB18218—2000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標準名稱改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將采礦業中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加工工藝和儲存活動納入了適用范圍;
———不適用范圍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
———對部分術語和定義進行了修訂;
———對危險化學品的范圍進行了修訂;
———對危險化學品的臨界量進行了修訂;
———取消了生產場所與儲存區之間臨界量的區別。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3)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本單位參加起草單位:中石化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宗之、魏利軍、劉驥、多英全、師立晨、高進東、孫猛、于立見、張海峰、楊春筍、彭湘濰。
本標準于2000年首次發布,本次修訂為第一次修訂。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辨識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
b) 軍事設施;
c) 采礦業,但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加工工藝及儲存活動除外;
d)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e) 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20592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范 急性毒性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化學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3.2
單元
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3.3
臨界量
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化學品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3.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4.1 辨識依據
4.1.1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具體見表1和表2。
4.1.2 危險化學品臨界量的確定方法如下:
a) 在表1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其臨界量按表1確定;
b) 未在表1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依據其危險性,按表2確定臨界量;若一種危險化學品具有多種危險性,按其中最低的臨界量確定。
表1 危險化學品名稱及其臨界量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
本標準與GB18218—2000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將標準名稱改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將采礦業中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加工工藝和儲存活動納入了適用范圍;
———不適用范圍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
———對部分術語和定義進行了修訂;
———對危險化學品的范圍進行了修訂;
———對危險化學品的臨界量進行了修訂;
———取消了生產場所與儲存區之間臨界量的區別。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3)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本單位參加起草單位:中石化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宗之、魏利軍、劉驥、多英全、師立晨、高進東、孫猛、于立見、張海峰、楊春筍、彭湘濰。
本標準于2000年首次發布,本次修訂為第一次修訂。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辨識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依據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等各企業或組織。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核設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工廠,但這些設施和工廠中處理非放射性物質的部門除外;
b) 軍事設施;
c) 采礦業,但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加工工藝及儲存活動除外;
d)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e) 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20592 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范 急性毒性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化學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3.2
單元
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3.3
臨界量
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化學品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3.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4.1 辨識依據
4.1.1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具體見表1和表2。
4.1.2 危險化學品臨界量的確定方法如下:
a) 在表1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其臨界量按表1確定;
b) 未在表1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依據其危險性,按表2確定臨界量;若一種危險化學品具有多種危險性,按其中最低的臨界量確定。
表1 危險化學品名稱及其臨界量
序號 |
類別 |
危險化學品名稱和說明 |
臨界量(T) |
1 |
爆炸品 |
疊氮化鋇 |
0.5 |
2 |
疊氮化鉛 |
0.5 | |
3 |
雷酸汞 |
0.5 | |
4 |
三硝基苯甲醚 |
5 | |
5 |
三硝基甲苯 |
5 | |
6 |
硝化甘油 |
1 | |
7 |
硝化纖維素 |
10 | |
8 |
爆炸品 |
硝酸銨(含可燃物>0.2%) |
5 |
9 |
易燃氣體 |
丁二烯 |
5 |
10 |
二甲醚 |
50 | |
11 |
甲烷,天然氣 |
50 | |
12 |
氯乙烯 |
50 | |
13 |
氫 |
5 | |
14 |
液化石油氣(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
50 | |
15 |
一甲胺 |
5 | |
16 |
乙炔 |
1 | |
17 |
乙烯 |
50 | |
18 |
毒性氣體 |
氨 |
10 |
19 |
二氟化氧 |
1 | |
20 |
二氧化氮 |
1 | |
21 |
二氧化硫 |
20 | |
22 |
氟 |
1 | |
23 |
光氣 |
0.3 | |
24 |
環氧乙烷 |
10 | |
25 |
甲醛(含量>90%) |
5 | |
26 |
磷化氫 |
1 | |
27 |
硫化氫 |
5 | |
28 |
氯化氫 |
20 | |
29 |
氯 |
5 | |
30 |
煤氣(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
20 | |
31 |
砷化三氫(胂) |
12 | |
32 |
銻化氫 |
1 | |
33 |
硒化氫 |
1 | |
34 |
溴甲烷 |
10 | |
35 |
易燃液體 |
苯 |
50 |
36 |
苯乙烯 |
500 | |
37 |
易燃液體 |
丙酮 |
500 |
38 |
丙烯腈 |
50 | |
39 |
二硫化碳 |
50 | |
40 |
環己烷 |
500 | |
41 |
環氧丙烷 |
10 | |
42 |
甲苯 |
500 | |
43 |
甲醇 |
500 | |
44 |
汽油 |
200 | |
45 |
乙醇 |
500 | |
46 |
乙醚 |
10 | |
47 |
乙酸乙酯 |
500 | |
48 |
正己烷 |
500 | |
49 |
易于自燃的物質 |
黃磷 |
50 |
50 |
烷基鋁 |
1 | |
51 |
戊硼烷 |
1 | |
52 |
遇水放出易燃 氣體的物質 |
電石 |
100 |
53 |
鉀 |
1 | |
54 |
鈉 |
10 | |
55 |
氧化性物質 |
發煙硫酸 |
100 |
56 |
過氧化鉀 |
20 | |
57 |
過氧化鈉 |
20 | |
58 |
氯酸鉀 |
100 | |
59 |
氯酸鈉 |
100 | |
60 |
硝酸(發紅煙的) |
20 | |
61 |
硝酸(發紅煙的除外,含硝酸>70%) |
100 | |
62 |
硝酸銨(含可燃物≤0.2%) |
300 | |
63 |
硝酸銨基化肥 |
1000 | |
64 |
有機過氧化物 |
過氧乙酸(含量≥60%) |
10 |
65 |
過氧化甲乙酮(含量≥60%) |
10 | |
66 |
毒性物質 |
丙酮合氰化氫 |
20 |
67 |
毒性物質 |
丙烯醛 |
20 |
68 |
氟化氫 |
1 | |
69 |
環氧氯丙烷(3氯1,2環氧丙烷) |
20 | |
70 |
環氧溴丙烷(表溴醇) |
20 | |
71 |
甲苯二異氰酸酯 |
100 | |
72 |
氯化硫 |
1 | |
73 |
氰化氫 |
1 | |
74 |
三氧化硫 |
75 | |
75 |
烯丙胺 |
20 | |
76 |
溴 |
20 | |
77 |
乙撐亞胺 |
20 | |
78 |
異氰酸甲酯 |
0.75 |
表2 未在表1中列舉的危險化學品類別及其臨界量
類別 |
危險性分類及說明 |
臨界量(T) |
爆炸品 |
1.1A項爆炸品 |
1 |
除1.1A項外的其他1.1項爆炸品 |
10 | |
除1.1項外的其他爆炸品 |
50 | |
氣體 |
易燃氣體:危險性屬于2.1項的氣體 |
10 |
氧化性氣體:危險性屬于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且次要危險性為5類的氣體 |
200 | |
劇毒氣體:危險性屬于2.3項且急性毒性為類別1的毒性氣體 |
5 | |
有毒氣體:危險性屬于2.3項的其他毒性氣體 |
50 | |
易燃液體 |
極易燃液體:沸點≤35℃且閃點<0℃的液體;或保存溫度一直在其沸點以上的易燃液體 |
10 |
易燃液體 |
高度易燃液體:閃點<23℃的液體(不包括極易燃液體);液態退敏爆炸品 |
1000 |
易燃液體:23℃≤閃點<61℃的液體 |
5000 | |
易燃固體 |
危險性屬于4.1項且包裝為Ⅰ類的物質 |
200 |
易于自燃的物質 |
危險性屬于4.2項且包裝為Ⅰ或Ⅱ類的物質 |
200 |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
危險性屬于4.3項且包裝為Ⅰ或Ⅱ的物質 |
200 |
氧化性物質 |
危險性屬于5.1項且包裝為Ⅰ類的物質 |
50 |
危險性屬于5.1項且包裝為Ⅱ或Ⅲ類的物質 |
200 | |
有機過氧化物 |
危險性屬于5.2項的物質 |
50 |
毒性物質 |
危險性屬于6.1項且急性毒性為類別1的物質 |
50 |
危險性屬于6.1項且急性毒性為類別2的物質 |
500 | |
注:以上危險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及包裝類別依據GB12268確定,急性毒性類別依據GB20592確定。 |
4.2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指標
單元內存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表1、表2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根據處理危險化學品種類的多少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4.2.1 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單一品種,則該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總量,若等于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4.2.2 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則按式(1)計算,若滿足式(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單位為噸(t);
Q1,Q2,…,Q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為噸(t)。
單元內存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表1、表2規定的臨界量,即被定為重大危險源。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根據處理危險化學品種類的多少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4.2.1 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單一品種,則該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總量,若等于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4.2.2 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則按式(1)計算,若滿足式(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單位為噸(t);
Q1,Q2,…,Qn———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為噸(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