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為有效遏制玻璃纖維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張,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調整結構、有效競爭、降低消耗、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的原則,對玻璃纖維行業提出如下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適用于玻璃纖維工業企業,包括玻璃球、連續玻璃纖維及其制品加工、連續玄武巖纖維生產企業。
一、生產企業布局
新建玻璃纖維生產企業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嚴禁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玻璃纖維生產企業,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和城市非工業規劃區新建玻璃纖維生產企業。上述區域內已經投產的玻璃纖維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原則禁止沒有能源優勢的地區新建、改擴建玻纖項目。鼓勵西部地區建設玻纖及制品加工項目。
二、工藝與裝備
(一)嚴禁新建和改擴建中堿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新建無堿玻璃纖維池窯法粗紗拉絲生產線(單絲直徑>9微米)單線規模達到50000噸/年及以上,細紗拉絲生產線(單絲直徑<9徼米)單線規模達到30000噸/年及以上。新建玻璃纖維代鉑坩堝法拉絲生產線必須是生產高性能或特種成分的玻璃纖維,單絲直徑小于7微米的細紗,且產品質量和規格達到國際標準,生產規模不小于2000噸/年。
(二)禁止新建無堿、中堿玻璃球生產線。資源、能源具有優勢地區的玻纖企業在改擴建無堿、中堿球窯時,單窯生產線規模應達到20000噸/年及以上,玻璃熔制工藝中禁止使用白砒作為澄清劑,玻璃成分必須符合行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改擴建特種成分的玻璃球窯,單窯生產線規模不小于5000噸/年。
(三)新建玻纖制品加工企業規模為年銷售收入4000萬元/年及以上,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設備,禁止使用陶土坩堝玻璃纖維拉絲產品生產玻纖制品。
(四)依法立即淘汰陶土坩堝玻璃纖維拉絲生產工藝與裝備,禁止生產和銷售高堿玻璃纖維制品。禁止玻璃球生產企業向陶土坩堝拉絲生產企業提供玻璃球原料。
(五)新建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要采用純氧燃燒、電助熔、物流自動化等先進工藝和裝備;新建玻璃纖維制品加工生產線要采用高效、節能的先進紡織工藝和設備。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要同步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配套設施。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擴建玻璃纖維池窯法拉絲生產線單位綜合能耗<0.6噸標煤/噸紗,新建玻璃纖維代鉑坩堝法拉絲生產線單位綜合能耗<0.8噸標煤/噸原紗。
(二)改擴建無堿玻璃球窯必須采用先進的窯爐熔制工藝和保溫節能技術,單位綜合能耗<400公斤標煤/噸球。
(三)改擴建中堿玻璃球窯必須采用先進的窯爐熔制工藝和保溫節能技術,單位綜合能耗<300公斤標煤/噸球。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建、改擴建玻璃纖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現有企業應在2015年底前達到土述要求。
四、環境保護
(一)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90 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 7-1996)、外排污水必須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1996)和其所在地相關環境標準的要求。 |
(二)玻璃纖維和玻璃球生產中浸潤劑廢液、冷卻水須經回收處理后綜合利用。
(三)玻璃纖維拉絲、整經、織造工藝產生的廢絲均應采取回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進行消納。
(四)玻璃纖維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質、重金屬和三氧化二砷的含量必須達到相關標準的要求。
(五)新建、改擴建玻璃纖維生產線必須同時建設相應的污染治理設施。
五、產品質量
新建玻璃纖維拉絲生產線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GB/T18371或GB/T18369所規定的質量要求。其它玻纖產品和制品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相關產品標準要求。
六、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玻璃纖維、玻纖制品加工、玄武巖纖維和改擴建玻璃球生產線項目必須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工業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據本準入條件對項目進行備案。土地供應、環境評價、信貸融資、電力供應等手續,應依據本準入條件的規定辦理。
(二)新建玻璃纖維、玻纖制品加工、玄武巖纖維和改擴建玻璃球生產線項目投產前,需經省級及以上工業、土地、環保、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質檢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檢查組按照此準入條件第一、二款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應限期完成相關建設內容。經檢查組核查符合準入條件要求后,方能投入生產運營。
新建玻璃纖維、玻纖制品加工、玄武巖纖維和改擴建玻璃球生產線項目投產半年后,要經檢查組按照此準入條件第三、四、五款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應要求限期整改。經檢查組核查符合準入條件要求后,才能重新開工生產。
(三)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玻璃纖維生產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的督促檢查和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玻璃纖維和玻璃球生產企業名單。中國玻璃纖維工業協會及各級行業協會、有關技術、認證和檢驗機構應協助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的準入管理工作。
(四)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玻璃纖維、玻纖制品加工、玄武巖纖維和改擴建玻璃球生產線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得備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評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予提供信貸支持,電力供應機構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玻璃纖維行業生產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新標準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年第3號公告《玻璃纖維行業準入條件》同時廢止。
本準入條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