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
標準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含地區(qū))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部署制定地方標準年度計劃的要求,由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年度計劃的要求提出計劃建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計劃建議進行協(xié)調(diào)、審查,制定出年度計劃。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制定地方標準的年度計劃,組織起草小組或委托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
(三)負責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或起草小組,進行調(diào)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后,編寫出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與編制說明,經(jīng)征求意見后編寫成標準送審稿。
(四)地方標準送審稿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或委托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工作可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組織生產(chǎn)、使用、經(jīng)銷、科研、檢驗、標準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可會審,也可以函審。
(五)組織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將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送審稿,修改成報批稿,連同附件,包括編制說明、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驗證材料、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報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fā)布。
地方標準代碼
名稱 代碼
北京市 110000
天津市 120000
河北省 130000
山西省 140000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150000
遼寧省 210000
吉林省 220000
黑龍江省 230000
上海市 310000
江蘇省 320000
浙江省 330000
安徽省 340000
福建省 350000
江西省 360000
山東省 370000
河南省 410000
湖北省 420000
湖南省 430000
廣東省 44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450000
海南省 460000
四川省 510000
貴州省 520000
云南省 530000
西藏自治區(qū) 540000
陜西省 610000
甘肅省 620000
青海省 63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64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650000
臺灣省 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