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質檢總局正式發布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開始與相關國際規則接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近年來,定量包裝裝商品愈來愈成為我國市場和消費者常見的商品。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大約有70%都是定量包裝商品。由于企業素質、包裝設備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參差不齊,導致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管理水平差異較大,從而引發了不少計量糾紛,需要盡快完善規章、加大和強化監管力度。
據國家質檢總局計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同采用了2004版第87號國際建議的相關規定,表明我國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將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這對于我國定量包裝商品的出口將會產生比較積極的影響,標志著我國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和銷售企業的計量監督更加規范、更加科學、更加合理、更加公平。新《辦法》無論在抽樣檢驗環節的修正補償,還是監督檢查環節的行政處罰都進行了較有成效的補充和完善。特別是在行政處罰的實施環節,首次引入了針對檢驗批次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改變了過去處罰標準的界定不清或不易操作的問題,使得行政處罰的實施更加透明。
《辦法》共計24條,與原《規定》相比,內客有很大調整,主要變化是:一是擴大了監管范圍。原《規定》對定量包裝商品的監管范圍是以質量、體積、長度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這次增加了以面積和計數單位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二是擴大了監管量限。原《規定》的監管量限是,以質量標注的為5g~25kg,以體積標注的為5ml~25L,以長度標注的不限。
這次修訂后的監管量限是,以質量標注的為0~50kg,以體積標注的為0~50L,以長度、面積和計數單位標注的不限。目前,我國25kg(L)以下的定量包裝商品,比如鹽、化肥、水泥等有些也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特別是與農民的利益相關。因此,適當調整監管量限,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此引發的計量糾紛。三是調整了檢驗批次合格與否的判斷原則。在合格批次的判定原則。在合格批次的判定條件中,增加了不允許出現單件定量包裝商品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兩倍允許短缺量件數的規定,旨在控制企業生產過程中粗大誤差的出現。四是增加了修正系數的補償。原《規定》對因在抽樣檢驗中存在的風險,拉加了相關修正補償,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因抽樣檢驗工作更加科學和合理。此外,還增加了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方面的有關規定,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