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1月1日起,歐盟將執行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其中特別要求進口食品必須符合新法規的標準,否則,歐盟委員會有權取消其進口資格。專業人士認為,歐盟是我國重要的食品出口市場,相關出口企業應及早采取措施應對這一新的變化。
與歐盟現行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規相比,新出臺的食品安全法規有幾個值得關注的地方,一是新食品法大大簡化了食品生產、流通及銷售的監督檢測程序;二是強化了食品安全的檢查手段;三是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場準入的標準;四是增加了已經準入歐盟市場的食品安全的問責制;五是歐盟將更加注意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不僅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標準,而且從食品生產的初始階段就必須符合食品生產安全標準,特別是肉食。
這項新的法規具有兩項功能:一是對內功能,歐盟所有成員國都必須遵守,如有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出現,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市場準入資格。二是對外功能,即歐盟以外的國家,其生產的食品要想進入歐盟市場都必須符合這項新的法規標準,否則不準進入歐盟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