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47號國務院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華社14日受權發布這個條例。
條例共分六章六十三條,分別為總則、進口商品的檢驗、出口商品的檢驗、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10月23日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第四條規定,制定、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并公布實施。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建立進出口商品風險預警機制,通過收集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的類型,采取相應的風險預警措施及快速反應措施。質檢總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方面提供進出商品檢驗方面的信息。
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經檢驗,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并書面告知海關,海關憑退貨處理通知單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檢驗不合格的進口成套設備及其材料,簽發不準安裝使用通知書。經技術處理,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安裝使用。
條例規定,國家對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條例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以及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商品的檢驗管理,由國家質檢總局商海關總署另行制定辦法。
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未取得注冊登記,或者未進行裝運前檢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退貨;情節嚴重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國家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國家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裝運前檢驗制度,進口時,收貨人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
條例還規定,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對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也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
對于已獲得注冊登記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撤消其注冊登記。條例同時規定,進口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未辦理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裝運前檢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退貨;情節嚴重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