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就《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答新華社記者問
國務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8年6月8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
問:為什么要制定該條例?
答: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的特大地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破壞性最強、波及范圍最廣、救災難度最大的一次地震。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抗震救災工作,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當前,抗震救災工作已經進入新的階段,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即將展開。這次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行業眾多,很多事情需要統籌協調,科學安排。要保證這次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順利進行,做到質量與效率、眼前與長遠的協調統一,實現科學恢復重建,亟須有一部專門的行政法規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進行規范。為此,國務院制定了該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對于規范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活動,明確各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恢復重建中的責任,確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進行,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問: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恢復重建的重點是什么?對城鎮和鄉村的恢復重建分別有什么要求?如何保證恢復重建的工程質量?
答:按照條例規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為了保證恢復重建的工程質量,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抗震加固措施。條例規定,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二是,規范重建的規劃選址。條例規定,對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城鎮、鄉村以及重建工程,其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
三是,明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任。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施工、監理,并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對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抗震設防提出特殊要求。條例規定,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五是,要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
問:捐贈款物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監管,是社會關注焦點、熱點問題。條例在資金和物資的監管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從四個方面對捐贈款物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監管作了規定:
一是,嚴格對捐贈款物的監管。條例規定,受贈人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公開,并接受監督。
二是,規范檔案管理。條例規定,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應當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三是,規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與使用。條例規定,地震災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全過程跟蹤審計,并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四是,建立舉報制度。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