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衛生部等6部門《關于印發2011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164號)的要求,我部將對各省(區、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并對部分地區進行現場檢查。現將督查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自查和督查準備工作。各省(區、市)可參考本方案開展本地區的督查工作。
聯 系 人:衛生部監督局 張志強、伍競成
聯系電話:010-68792613、68792383
傳 真:010-68792608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2011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督查工作方案
為落實2011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衛生部等6部門聯合印發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衛監督發〔2010〕17號)和《關于印發2011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164號)(以下簡稱2011年監測計劃)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了解各地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進展情況,發現和解決問題,督促各地保質保量完成2011年監測計劃。
二、督查形式
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結合的方式。
自查是指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本地區各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和監測技術機構承擔的監測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督查是指由衛生部組織督查組,對選取的部分省(區、市)2011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評價。
三、督查內容
對各地監測工作組織領導、部門協調、監測方案制定、技術機構管理、質量控制、數據管理及利用、2011年監測計劃進展以及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各地在監測工作中值得推廣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
具體內容見附表。
四、督查方法
(一)自查。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督查方案要求,對本地區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和監測技術機構進行檢查和評價,匯總檢查情況形成自查報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書面報送我部監督局。
(二)督查。
1.抽查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省份與時間另行通知)。
2.聽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疾控中心工作匯報、查閱工作記錄或資料、座談討論,核查監測工作進展情況。
3.現場檢查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任務的地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食源性疾病監測哨點醫院各1-2個。
4.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反饋督查意見。
五、督查時間
2011年9月10日-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