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是技術引進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葡萄與葡萄酒局(International Office of Vine and Wine ,簡稱OIV)是ISO確認并公布的國際組織之一,同時,OIV標準還是世界貿易組織(WTO) 在葡萄酒方面采用的標準。
一、OIV概況
OIV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由符合一定標準的葡萄及葡萄酒生產國組成,創建于1924年的法國巴黎,在業內被稱為“國際標準提供商”。目前擁有法國、意大利等47個成員國,OIV主要是研究關于葡萄的種植,葡萄酒、葡萄汁、食用葡萄和葡萄干的生產、貯存和消費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問題。他們的結論由該組織的正式機構審查討論,然后將意見報告成員國并公諸于眾。這些意見都會引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極大興趣。 2002年9月10日,對于中國葡萄酒業的發展具有真正的意義。國際葡萄酒組織(OIV)就中國加入OIV有關事宜簽署了一份備忘錄,不久將正式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第48個成員國,這標志著中國葡萄酒業開始全面啟動與國際標準的對接。
二、使用OIV標準的用戶可能需要了解的——葡萄酒的原產地標志及其保護
原產地標志是標明某一產品原產地的地理名稱(包括國家、地區或確定地點),該產品的基本特征決定于其產地。在標定區域內生產同一種產品的所有企業都可使用原產地標志。與其它產品一樣,原產地的氣候、地質、土壤以及葡萄品種等自然因素和栽培管理措施、葡萄酒的釀造工藝等人為因素決定了葡萄酒的質量及其特征和風格。因此,在眾多的消費者心目中,標志葡萄原料以及葡萄酒的產地的地理名稱,即“原產地標志”,同時亦代表了該葡萄酒的質量及其風格。這也是原產地標志能夠成為區分不同葡萄酒的重要手段的原因。由于葡萄酒種類繁多,且其質量等級以及商品價值變化很大。所以,各國政府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公約)都必須保證原產地標志的使用應遵循既定的法規。這些法規應既能保障葡萄酒生產經營者之間的合法競爭,同時又能使消費者根據產品所提供的正確的信息,在眾多的產品中選擇自己理想的葡萄酒。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的定義如下: 只有其原產地長期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并具有確定聲譽的葡萄酒,才符合原產地命名的要求;這一聲譽應是由下列因素決定的: ——起著決定作用的自然因素:氣候、土壤、品種和坡向等; ——起著一定作用的人為因素:栽培和釀造方法。
根據OIV的規定,要取得地理標志(即原產地)葡萄酒標志認證的區域,必須通過包括以下內容在內的各種標準,他們分別是:
——生產區域; ——葡萄品種構成; ——葡萄原料的最低含糖量; ——最低自然(潛在)酒度; ——最高酒度; ——每公頃產量; ——種植方式,特別是: 最小種植密度; 整形和修剪方式; ——釀造方式; ——分析和感官檢驗; ——標簽標準; ——質量控制。
此外,對于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發表認可的原產地命名葡萄酒,應在標簽上標明其原產地名稱且該名稱可代替“葡萄酒”一詞,同時應標明“原產地命名(Appellation d’origine ……)”字樣。
在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的成員國中,除美國與澳大利亞在加入該組織時對原產地命名的規定有所保留外,根據它們對原產地命名葡萄酒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將它們分為三大類。 1 按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的定義實施的國家 在這些國家中,阿爾及利亞、西班牙,法國,希臘、意大利、葡萄牙、摩洛哥、羅馬尼亞和突尼斯等,都有原產地命名的專門法律。根據這些法律,為了確定原產地命名葡萄酒的不同質量等級,還制定了相應的法規。這些國家嚴格地執行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關于原產地命名葡萄酒規定,以確保這些產品的風格和質量完全決定于各產地的地理條件(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 而德國、瑞士、奧地利、南非和以色列等則將原產地命名與質量等級結合使用。在這些國家中,決定葡萄酒質量的首先是其質量標志,其次才是原產地名稱。但是,原產地命名葡萄酒仍必須符合有關原產地命名的規定。 在塞浦路斯、匈牙利和盧森堡等國,原產地命名葡萄酒都是通過國家商標認可的。但是,要獲得這種國家商標,有關葡萄酒的生產條件,必須滿足原產地命名的要求。 2 原產地命名實際上是原產地標志的國家 主要是美國。由于美國就產地標志而言是一個新興的國家,我們將單獨討論其有關方面的法規。 3 地理標志實際上是商標的國家 這些國家包括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土耳其和原蘇聯等。這些國家沒有關于原產地命名的法規,原產地命名只是作為商標使用,為消費者提供相應葡萄酒的產地。并不保證這些葡萄酒具有原產地命名產品的質量水平和獨特的風格。
其他有關信息: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原產地標志的規定
由于在對地理標志(包括原產地標志和原產地命名)的保護方面,現行的各種國際協議或公約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缺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建立新的原產地命名和原產地標志的國際保護體系。這就是OMPI關于地理標志的協議草案。 根據該協議草案的第2.1條,“地理標志”包括原產地標志和原產地命名。因此,協議草案沒有關于地理標志的新的定義,但它將各類產地標志均視為地理標志。協議草案包括兩章,第一章為地理標志的保護,防止假冒或使用不符,第二章為地理標志的國際注冊體系。 協議草案的第一章在防止假冒方面主要吸收了“巴黎公約”關于保護工業產權和“馬德里協議(Arrangement de Madrid)關于取締地理標志不符產品的條文。此外,草案第4.4條規定,一旦該協議草案在某一國內實施,所有的地理標志均不能被改變為有關產品的通用名稱而失去在該國國內對它們的保護,其保護期限持續至它們在其原產國國內變為有關產品的通用名稱為止。例如,目前香檳酒(Champagne)在我國就不能作為起泡葡萄酒的通用名稱,因為它是原產法國香檳省的一些起泡葡萄酒的原產地命名。 草案的第二章為地理標志的國際注冊體系,它是在里斯本協議的注冊體系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但里斯本協議只保護原產地命名。而草案規定,只要原產國申報某一名稱為原產國有關產品的地理標志,則可作為地理標志而進行國際注冊。換言之,即使有關地理標志產品不具備特殊的質量或特征,只要原產國申請,草案均允許國際注冊。原產國可自由地制定有關質量標準,而其它契約國必須禁止不能滿足這些標準要求的同類產品使用該地理標志。
(二)美國與地理標志
從1978年8月開始,美國實施了有關葡萄酒地理標志的法規。該法規對美國產葡萄酒和進口葡萄酒原產地命名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原產地命名”有以下三種不同的含義。 1 “原產地命名”只具有海關的意義 在這種情況下,“原產地命名”實際上是國家的名稱,如美利堅合眾國或美國、中國、法國等。對于美國產葡萄酒或進口葡萄酒,原產于標志國家的部分不能少于75%,而且應滿足原產國的有關規定要求。 2 “原產地命名”只表示原產地標志 即以單一州名或縣名或以與美國的州、縣相似的行政區名作為“原產地命名”。對于這類葡萄酒,原產于標志區域內的葡萄酒不得少于75%,而且必須符合相應行政區的有關規定要求。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所謂“原產地命名”只考慮了行政或政治區劃的界限。 3 以葡萄酒產區作為“原產地命名” 這一原產地命名的定義實際上是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和里斯本協議的原產地命名定義的結合物。首先,原產地命名的名稱必須是地名(現用地名或者歷史上曾經使用過的地名);其次,葡萄生產區域應具有與其它產區明顯不同的地理特征(如氣候、土壤、海拔等),且其界限應通過一定的法規認可、確定。最后,必須確定其葡萄品種構成和相應的人為因素。 如果某一葡萄酒產區要以其地名作為葡萄酒原產地命名,有關方面(如葡萄種植者、葡萄酒生產者等)必須向美國財政部酒、煙、火器局(Treasury Department’s 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AT&F)提出申請,并附上如下材料: 該地名為當地或全國共知的證明材料; 能證明該區域的界限與申請中標明的界限相符的新的或歷史的材料; 該區域地理條件(包括氣候、土壤、海拔等)區別于其周圍地區、且有利于葡萄栽培的特點的證明材料。 一旦批準該地的申請, AT&F就發表它的明確的地理界限,并形成長期的法規。相應的原產地命名標志及其名稱就可顯示在葡萄酒的標簽上。 自1980年6月第一個申請原產地命名的葡萄酒產區以來,美國已認可了數百個產區。 對于進口的產區標志(原產地命名)葡萄酒,只要原產國認可并且符合原產國有關規定,就可采用此類標志。 綜上所述,各國對葡萄酒的地理標志規定的嚴格程度,是由對影響葡萄酒質量的各種因素的重視程度而定的。世界上不同類型產區影響葡萄酒質量的因素比較如下: 表 不同類型產區影響葡萄酒質量的因素的分類
因素分類 |
產區類型1 |
產區類型2 產區類型3 |
產區類型4 |
(代表國) |
地中海地區
(法國) |
盎格魯-撒克遜地區
A類(德國) B類(美國) |
以市場產品為主的國家(中國、日本) |
1 |
生態 |
品種 品種 |
消費者口味 |
2 |
氣候 |
氣候 釀造工藝 |
包裝 運輸 |
3 |
品種 |
土壤 消費者口味 |
釀造工藝 |
4 |
釀造工藝 |
釀造工藝 氣候 |
品種 |
5 |
包裝 運輸 |
包裝 運輸 土壤 |
氣候 |
6 |
消費者口味 |
消費者口味 包裝 運輸 |
土壤 |
國家特征 |
農業(第一產業) |
工業和科技(第二產業) |
商業(第三產業) |
可見,對生態條件重視的程度上,地中海地區(如法國)>英語地區(如美國)>以市場產品為主的國家(如中國),這個順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葡萄及葡萄酒產業的發達完善程度及其內涵。 我國目前葡萄酒的群體質量較低,區劃布局極不規范。葡萄酒質量的提高還依賴于消費者鑒賞能力的提高。要逐步地由第四類產區發展過渡到第一類產區,還葡萄酒的本來面目,但也不能太超前,否則投資回報率太低。因此,在建立我國的葡萄酒原產地域命名系統時,目前應主要參照第三類產區的做法。
(三)我國的原產地域產品
我國葡萄酒的地理標志及其保護,屬于原產地域產品范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8,17)對原產地域產品做了如下定義:本規定所稱原產地域產品,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于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準以原產地域進行命名的產品。該規定指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原產地域產品的通用技術要求和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以及各種原產地域產品的質量、特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確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保護辦)具體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審核和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保護辦按照原產地域產品的特點設立若干專家審查委員會,分別負責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有關地方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成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申報機構),負責辦理有關申報手續及管理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 由申報機構向保護辦申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并提交以下資料: 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書; 產品生產地域的范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傳統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 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生產地域地理特征之間關系的說明; 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生產者需要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應向本地的申報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產品生產者簡介; 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產品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證明材料; 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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